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4-29 点击数: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湖北教育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四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全,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湖北省教育厅组建,负责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制定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组织课题鉴定,组织开展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建立湖北省教育科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课题和提供学术咨询。

第七条 湖 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公室”)是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实施、管理立项课题、组织学术交流、推广科研成果等。规划办公室同时还履行省教育科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能。规划办公室设在湖北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内。

第三章 课题类型和选题

第八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规划执行期间,每年组织进行一次课题的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重点课题、专项资助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

第十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要以我省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从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申报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2.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承担有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未按规定结题者不能申报。

3.重点课题的申请人必须承担并完成过省级或国家的研究课题。

第十二条 湖北省教育科研规划课题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可从湖北教科规划网()上下载,并送所在单位审核。

申 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在规定日期内,省教育厅各处室、厅直属单位、省属高校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集中报送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其他单位的申请书送交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相应主管机 构,由其签署意见后集中报送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四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在受理申报的同时,收取课题评审费。

第五章 评审立项

第十五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学科评审组成员,进行会议评审。凡申请课题的学科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当次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规划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并按学科组成评审组开展课题评审。

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和分类。规划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申请书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初评。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进行初评,规划办公室按初评分值高低选出拟立项数2-3倍的课题申请书,进入会议综合评审。

3.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先由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协商,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课题。

学科评审组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4.规划办公室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提出课题立项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行使最终审批权。

第十八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2.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十九条 湖 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分别委托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的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市、州、直管市、林区相应主管机构)和省属高校科研处(高教所)负责所属范围内各类课题的日常管理。

所有列入规划的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地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二十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联系人制度,重点课题由湖北省教科规划办公室(或市、州、直管市、林区相应管理机构)负责,并根据课题研究方向,确定、推荐课题联系人。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按第十九条规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前,课题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相应主管机构)和省属高校科研处(高教所)在课题年度报告基础上,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提交所管课题进展、变更情况的年度综合报告。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各类重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市、州、直管市、林区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相应主管机构)、省属高校科研处(高教所)审核,报湖北省教育科 学规划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在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等活动的管理。

课 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事前须经课题所在单位同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相应主管机构审核,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应得到实验学校(实验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和举行评奖活动。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单位向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索要并填写《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书》,接受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组织的成果评审(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 成果评审(鉴定)要求:

1.成果评审(鉴定)分现场会议评审、通讯评审和专家结题、验收等形式。

2.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方式。部分重大课题根据研究性质需进行现场会议评审鉴定的,须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同意。

3.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能超过7人。鉴定专家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委托管理机构确定。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4.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专家。

5.鉴 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鉴定意见,并填写会议鉴定书。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评定意见,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

第二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部省级以上奖励;

2.收集的反映足以证明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成果提出的主要结论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结题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通过鉴定的和批准免于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确定不进行成果鉴定的,可以成果完成后直接办理结题验收。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最终成果二套、研究工作报告等一并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经验收合格,由规划办公室发给《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八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

第三十二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每四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办法另定。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重点资助项目、一般资助项目(含青年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按批准的经费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取消立项资格。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在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资助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提供的资助经费,省级项目由财政专项经费开支,均由省教育厅财务处统一下拨,实行“一次核定,分期下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立项项目一般分两次拨款。第一次拨款与项目同时下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70%;第二次拨款在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批准经费的30%。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当地教育科研规划办)和财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节余(包括预留保证金)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资助。预留保证金也可用于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对于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的配套资助项目,各地和各单位要确保配套经费按时全部到位。其它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地和各单位可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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