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鄂科技规【2015】6号 时间:2016-12-2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基础研究事业发展,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增强湖北持续自主创新能力,依据《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设立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

  第二条 省基金以“强化优势、彰显特色、重点突破、服务发展”为总体原则,立足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源头创新,支持优秀人才、团队和重点实验室围绕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开展具有前瞻性、原创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性人才和基础研究成果。

  第三条 省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预算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基金捐资或合作设立联合专项。

  第四条 省基金主管部门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为省基金日常工作归口管理处室。

  第五条 省基金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学、激励创新、依靠专家、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 省基金项目资助体系包括面上类项目(青年项目、一般面上项目)、杰出青年项目、重点类项目(创新群体项目、重点实验室项目),视实际情况设立专项基金项目。

  面上类项目中青年项目用于培育科研储备人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在科研起步阶段独立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一般面上项目用于稳定基础研究队伍,支持广大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创新性应用基础研究。

  杰出青年项目用于培育青年学术带头人,支持优秀青年人才开展科学前沿探索、高新技术和学科交叉研究。

  重点类项目中创新群体项目用于培养造就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团队,持续支持以优秀中青年科学家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的研究群体,围绕某一重要研究方向开展前瞻性、交叉性的应用基础研究;重点实验室项目用于推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在若干科学前沿或具有带动性的研究方向取得突破,支持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围绕稳定的研究方向开展持续应用基础研究。

  第七条 遴选省基金项目采取指南引导、自主选题、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规划与组织

  第八条 省科技厅依据湖北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发布年度申请指南,负责组织管理省基金项目的受理、评审和资助,对省基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省基金项目通过依托单位实施,湖北省内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省科技厅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完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有专门的科学研究管理机构和科学研究管理制度;

  (三)具备能力为科学技术人员从事基础研究工作提供相应条件;

  (四)单位科学技术人员承担过省级或国家级基础研究科技项目,且在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期刊发表过基础研究类学术论文;

  (五)已建有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批准的重点实验室的企业。

  第十条 依托单位是省基金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在省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省基金项目;

  (二)负责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申请省基金资助;

  (四)提供省基金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基金项目的时间;

  (五)跟踪省基金项目的实施,监督省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配合省科技厅对省基金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配合省科技厅完成省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绩效评估、结题验收和总结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省基金申请由依托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省科技厅不受理无依托单位的个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省基金青年项目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全职固定研究人员;

  (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时间以申报项目当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

  (三)具有博士学位(不含在读博士生);

  (四)未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申请省基金一般面上项目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全职固定研究人员;

  (二)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四)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申请人往年已获省基金资助次数不超过1次。

  第十四条 申请省基金杰出青年项目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全职固定研究人员;

  (二)男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2周岁以下;

  (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及以上,具有博士学位;

  (四)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第十五条 申请省基金创新群体项目的申请人及研究团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全职固定研究人员;

  (二)申请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三)研究团队平均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研究团队中至少有2名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获得者;

  (五)近5年内研究团队成员2人以上在同一研究方向上共同承担过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

  (六)研究团队成员2人以上共同获得过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励。

  第十六条 申请省基金重点实验室项目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省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

  (二)省重点实验室内设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

  (三)所在实验室为经省科技厅立项审批,验收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

  (四)申请项目研究内容与所在实验室内设研究方向一致。

  第十七条 省基金资助申请采取网上申请、限额推荐的方式进行,申请人依据年度申请指南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经依托单位在线审核推荐后,进入省科技厅计划项目系统管理流程。

  申请人申请省基金资助,应当提交年度申请指南中要求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发布年度基金项目申请指南,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请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十九条 基金项目评审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方式包括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其中面上项目采取网络评审的方式,杰出青年项目和重点项目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两轮评审制。网络评审专家为3-5人,会议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会议评审采取视频答辩方式,评审意见实行票决制。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对申请省基金资助的项目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省基金项目评审工作的公正性,须遵守以下回避原则:

  (一)当年申请省基金资助的申请人(含项目参与人)不得作为当年度的项目评审专家;

  (二)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须回避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为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组织和参加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 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

  (二) 不得泄露未公开的同行评审专家基本情况、评审意见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三) 不得泄露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依照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管理流程确定资助项目并以规定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采用定额资助方式,其中面上类项目、杰出青年项目资助经费立项当年一次性划拨,重点类项目资助经费在项目实施期内依据年度考核情况分年度划拨。

  第二十四条 省基金其他专项基金的规划与组织根据专项设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省基金项目负责人负责省基金项目研究计划的具体实施。项目负责人在省基金项目实施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按资助批准通知的要求编写和在线填报项目计划任务书,除根据确定的资助额度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适当调整外,原则上不得对申请书的其他内容进行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依托单位审核后书面报请省科技厅批准;

  (二)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年度绩效报告;

  (三)分年度拨款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中期考核评估报告;

  (四)项目实施期内接受省科技厅、依托单位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五)项目实施结束后在依托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完成项目结题或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省基金项目实施中,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研究计划和研究内容,确需作出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七条 省基金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检查验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要求,通过依托单位在线提交结题或者验收报告。由于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实施期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超过规定期限无故不办理结题验收或延期2次仍不能完成项目的,由省科技厅通知项目依托单位终止该项目的实施并办理相关手续,项目依托单位须协助省科技厅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

  对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省基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的,经专家评议和省科技厅同意后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项目结题,不影响其再申请省基金资助。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 参与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第一或第二种情形的,由省科技厅提出警告,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并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有第三到第五种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厅直接撤销原资助决定,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并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3-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基金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参与人所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计入省基金申报个人信用评价档案:

  (一)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二)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重要材料的;

  (三)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二十九条 省基金项目研究中取得的研究成果报告及基础性数据,应按照《湖北省科学技术报告制度》要求向社会公开,实行共享(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宣传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推进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第三十条 省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等成果,可标注资助来源的须按项目类型分别标注“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资助”(Supported by Hubei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并明示项目编号,可标注而未注明资助来源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项目结题验收考核评价统计内容。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省基金项目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项目管理职责。项目实施期间,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年度绩效报告,检查或抽查项目原始资料,配合省科技厅对分年度拨款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和考核评估,负责向省科技厅提交年度项目管理报告。

  第三十二条 省基金项目实施期结束,依托单位应当及时督促和组织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结题验收工作,负责相关结题材料的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

  第三十三条 省基金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省科技厅也可以根据项目审查结果,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项目负责人有义务通过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厅有权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依托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第一到第五种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厅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核减次年省基金申报推荐名额;有第六或第七种情形的,由省科技厅直接取消依托单位申报推荐资格。依托单位所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计入省基金申报单位信用评价档案: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四)不配合省科技厅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五)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六)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实行抽查制度,依托单位应当协助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厅组织中期检查和考核评估,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分年度拨款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进行中期评估,对一次性拨款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进行抽查。

  第三十七条 中期检查评估结果作为后期项目资助经费拨付依据。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暂停拨付后期项目补助经费,由项目依托单位整改到位后在下一年度再拨付。若整改后仍不能通过的,停止拨付后期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只受理依托单位统一组织的结题和验收申请,对不符合要求的结题和验收申请提出处理意见,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厅应当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和绩效管理制度,对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情况、依托单位履行法人责任制的情况、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记录,建立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和绩效管理档案。年度信用评价和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立项资助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省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按照《关于改进加强湖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文件)执行,同时接受省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科技厅此前公布的《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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