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8-30 点击数: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武汉市科技发展规划,建立“权责明确、重点突出、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4号令)、《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科学技术部第5号令)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地方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由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和实施的,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试验发展、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等科技活动。

项目原则上由在武汉市地域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承担。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评估评审制度、合同制度、报告制度、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制度、监察审计等制度。

(一)评估评审制度。所有项目立项都必须经过评审或评估。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咨询服务机构在评估、评审和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合同制度。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所有项目都应当根据其性质,签订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同时根据市科技局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四)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制度。市科技局对项目管理及实施过程中的各方进行信用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并可根据计划和项目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委托相关咨询服务机构定期对计划和项目绩效进行评估。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和决策的依据。

(五)监察审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义务主动接受市科技局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审计等跟踪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计划的制定、执行和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验收、评估或评审以及专家咨询、监督、审计等管理工作:

(一)市科技局计划管理部门是计划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计划项目的宏观管理、协调与综合平衡;

(二)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是具体项目策划与组织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与全过程管理;

(三)市科技局条件财务、监察部门参与计划项目的监督;

(四)项目的立项、调整、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以下简称局长办公会)审议决策。

第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将有关项目的部分管理服务工作委托给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立以项目库、专家库和企业库为基础的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所有项目统一纳入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计划项目管理体系

第七条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体系由专项计划和基本计划构成:

(一)专项计划是体现武汉市战略目标,由政府主导并组织实施的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及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或重大科技工程建设。通过专项计划的实施,实现若干重点领域的跨越式发展和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基本计划是武汉市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形式,包括科技攻关计划、政策引导类计划、创新能力与环境建设计划等,并在各类计划下分设下一级计划。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设立各类市级科技计划。各类计划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计划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由计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九条 设立各类计划时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各类计划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计划管理部门负责会同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起草,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武汉市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确定各类计划实施工作进度和科技三项费预算预案,报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一、立 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项目申报(征集)、受理、评估(或评审、招标)、审批、签约等5个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由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武汉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规划、战略起草,并送计划管理部门会签,报分管局长审签后,由计划管理部门统一对外发布。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依据项目指南主动调研、策划,进行项目征集。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并向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以法人单位为依托,不受理以个人名义申报的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计划管理类别以及相关学科或行业领域,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前必须经过专家评估或评审。计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类型和特点,可委托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实施评估或者委托有关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对确需通过招标确定承担单位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参照国家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评估或评审专家名单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遴选。评估或评审应主要围绕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市场前景,以及项目单位的支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价,并按要求出具评估报告或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计划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报告或评审意见和项目管理部门推荐意见编制项目预案,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按有关规定程序下达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后,由项目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拟定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义务和项目的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经费拨付及使用计划,并量化考核指标,经计划管理部门形式审查通过后签订生效。

第二十条 项目任务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具有严肃性和规范性,是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任务书文本一式四份,由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各执一份,其余由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程序处理和保管。

二、实 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

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过程管理和协调,开展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并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报送有关报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履行配套资金的承诺,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督促和管理、履行基本责任:

(一)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按市科技局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经费年度决算、以及相关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项目进行的中期评估、绩效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按期提出验收申请,提供完整的验收材料;

(八)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二)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以及项目的验收;

(五)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专项计划中的重大项目实行中期评估,由计划管理部门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定期实施。

中期评估主要根据项目任务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检查项目阶段目标实现情况,并预测和评价该项目完成的可能性和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项目是否继续实施和拨付下一阶段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的内容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跟踪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对项目予以中止或撤销,记入不良信誉档案,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同时取消项目负责人进入专家库和参与项目咨询活动的资格。

(一)不按期如实填报《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等报表;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实施项目;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

(五)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六)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三、验收与归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到期后必须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可采取鉴定、评审、结题等方式,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类型和特点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计划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项目按期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验收的相关规定,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电子和文本验收资料以及验收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送计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验收规定组织验收。计划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项目管理部门或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全过程并取得科技成果,如需鉴定的,按成果鉴定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项目通过成果鉴定的,可以视为通过验收。

项目验收合格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第三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正式验收文件发放《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公布验收结果,进行信誉评价并录入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组织、主持项目验收的部门或机构,应遵守有关验收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密项目及其成果,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有关资料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并定期归档,统一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三项经费投入可以根据项目情况采取无偿资助与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

第三十七条 计划和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国家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经费的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科技三项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经费,并检查、监督承担单位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和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如项目配套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不能按期到位,则暂缓拨付下一批或下年度经费。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市科技局的要求定期上报本项目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项目任务书,市科技局可以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追回项目资助经费。

第五章 计划项目统计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局是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统计工作。计划管理部门对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统计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分管领域的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统计数据督促工作。

第四十二条 所有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按时完成科技计划项目的统计调查任务、提供真实统计资料,并按要求提交,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统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技人员投入、取得的科技成果等各类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统计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有关科技统计数据由市科技局统一对外发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参加项目评估或评审的专家在项目的评估或评审过程中,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市科技局对专家评估和评审行为进行信誉评价,评价结果载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出现科研不端行为的,市科技将依法查处并记入不良信誉档案;情节严重者,终身取消申报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四十七条 项目管理有关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武汉市原有各类科技计划或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武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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